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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宗教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
专业人士种类:大陆地区宗教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之负责人或其实际负责从事宗教事务之主管人员。
二、传布教义之神职人员。
三、宗教学术研究人员。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宗教活动,系指与宗教有关之学术研讨、报道、弘法、演讲、参观访问、会议、展览或其他公益性活动。
邀请单位资格:依法设立有案之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
申请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影本。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民政司)。
专业人士种类:大陆地区土地及营建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土地、营建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土地及营建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之团体。
邀请单位资格:土地及营建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之团体。
申请文件: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影本。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影本。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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