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技术出口的有关手续
2005-08-03 17:00:57
(一)《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品
1、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技术出口经营者填报《申请书A》,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司审查批准。
2、外经贸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以上目录规定以外的限制特定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技术出口经营者填报《申请书B》和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中规定的商品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禁止出口;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经保密审查批准后,技术出口经营者需凭《批准书》、技术出口合同等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商品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地方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规定的商品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如属于国务院指定的单位,应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并提出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出口工作。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事贸易局或者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不能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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